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设有禁停标志 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 九 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 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 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 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