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 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 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 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 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 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 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 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准确 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相关规定 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 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 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 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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