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机制 根据。淮安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和,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法取用水 计量与监控设施建设。内部节水、计划用水及对标达标 用水效率管理的监管工作,第三条.各县,区.水利部门应当联合同级发改.经信 环保。住建部门发布本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以下用水单位纳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范围、一,规模以上火电企业。二 年取用地表水10万方以上。地下水5万方以上。自来水2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和公共机构。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四,大型灌区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五,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优质资源用水户,六,其他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第四条。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水形式变化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调整。用水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及取水标的等变化的,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名录进行修订、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帐.包括 一 水资源论证报告 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2002年以后立项项目,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意见文件.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登记表,取水许可延续或变更批准意见 三 取用水计量和监控设置安装和运行情况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意见。四。计划用水下达 调整文件.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统计明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资料。五 水资源费缴纳票据复印件、六,2012年以来实际用水台帐 2012年以后审批的从发证年算起,七。退水管理台帐.第六条。用水单位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按规定完成取水许可验收。并定期延续换证,实行取用水.四个一,管理制度和节水。三同时、制度,退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其它行政规费,用水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第八条,用水单位应按照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 等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保证其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服务企业 公共机构应当实施用水三级计量.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施取水侧和供水侧计量、农业灌区应当结合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等。在主要引水口.管理分界断面设立量水设施,开展用水计量、其中、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其取水口处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取用水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和互联共享、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建立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帐,按月向水利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设置节水管理岗位 建立节水考核机制,第十条,用水单位应结合内部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加快节水技术研发.积极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加入淮安节水信息化系统.按月及时在线填报用水节水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用水单位每三年必须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接受水利部门的定期用水审计、对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已建立能源管理系统的单位应把内部用水情况纳入管理.有条件的应积极引入合同节水管理等第三方节水服务 实行专业化节水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定期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开展节水培训和学习、提高节水意识和用水单位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或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原则界定管理责任,水利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平台.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高效.严格.发改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经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用水单位退水监控和管理 住建部门应当与水利部门建立公共供水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第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 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利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2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利部门酌情考虑、逐年递减该单位用水计划,水利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二 用水计划和预测产量或规模的比值 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定额规定的单位取水量,各级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发改,住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第十五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向水利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 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前 应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有下列情形的用水单位。可向水利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二,用水人员增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三,生产工艺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用水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五,其他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水利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利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 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利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水利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 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利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 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 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四、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对用水单位取用水实行月统计,季考核,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协助查找超量原因 提高用水效率.第十七条,水利部门对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三、超20 以上不足30 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 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 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二。超10.以上不足20 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 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户储存,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 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应指导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对标达标活动.对照国家 省和市行业用水定额。认真查找自身用水绩效中的差距和不足 有条件的积极争取建成节水标杆企业,创建本地区,本行业水效领跑者,第十九条,水利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行业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用水效率监控方式 工业企业重点监控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工艺水回用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用水设施综合漏损率,单位产品用水量等指标,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监控其节水型器具普及率,用水设施综合漏损率,人均,生均,或单位产品用水量等指标、农业灌区重点监控其灌溉水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亩均用水量等指标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重点监控其自用水率、供水管网漏损率等指标。第二十条,水利部门应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结合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等载体建设、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优先安排等措施、支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开展水平衡测试 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水平,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经信.住建,环保部门负责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管工作、组织做好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数据复核和统计、分析其用水效率和节水量,定期发布取用水信息,各县、区,水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发改,经信 住建 环保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监管工作.及时将监控资料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纳入各地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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