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 1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镇江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办法,镇政办发 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在不违反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财政支持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 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履行职责.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审核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审核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填报的购买服务项目表及政府采购计划、四.审核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合同 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五,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职责.一,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及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将政府批准实施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分年列入年度预算 二 设立专项资金和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 按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四.负责项目执行管理 包括政府采购和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 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项目验收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服务 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以及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的购买棚改服务支出 不得用于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购买合同分配、具体是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根据采购项目年度支付费用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第十条.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及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其中,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负责编制预算,并组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项目方案及其论证报告由购买主体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 明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的仅为当年需实际支付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资金、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第十二条,购买主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提交人大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按照 镇江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 镇财采,2015,2号.规定的操作流程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十四条、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及时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根据购买合同和服务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及购买主体拨付申请办理资金的拨付。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以项目实施效率、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形成绩效报告.市财政局组织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委 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 完善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 重大活动和其它记录信息 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专项资金,对截留 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辖区 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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