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及基本要求

2017-01-14 作者:好先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第4.1.3条: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强制性条文)
  幼儿生活用房又分为: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幼儿园生活用房。
  1.托儿所生活用房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托儿班和乳儿班幼儿的划分可根据幼儿的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2.幼儿园生活用房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