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园设计规范,制定符合本市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的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二条。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 注重人文景观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栽植的树木应当符合本地区自然生长条件、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园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公园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意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公园的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公园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方案 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并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社区公园照明和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市政路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公园名称依照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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