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十九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第二十条。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管理职责,一。参与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起草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三。制定公园管护和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公园管护质量.五,组织培训公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六,组织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 七、指导县,市 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公园管护单位 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园管护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维护,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公园管护制度,二,建立,管理公园档案,三,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配套服务等活动,四.执行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公园内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公园志愿服务活动.六.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游客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发生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公园设施管护制度.加强公园内建,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安全,第二十五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公园内的植物.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护单位发现水体污染。水位异常,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 水利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治理,公园管护单位应当保持公园内封闭式景观水体清洁 第二十七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公园卫生保洁制度、保持公园环境优美,整洁。公园内应当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园内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项目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的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实施单位 第二十九条,公园管护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告知公园建设单位,不予改正的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管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