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 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 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 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 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 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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