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设项目管线综合方案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管线综合方案联合审查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管线综合方案。是指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在地上 地下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各类管线之间以及与其他工程之间关系的设计方案、第三条.建设单位委托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前.应当调查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工程情况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方案设计,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管线综合方案是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同步设计,第六条。管线综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说明,主要内容为项目位置,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规划依据、方案概述。管径计算.附属设施容量的计算及相关说明、存在问题和建议等.2。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及间距。3、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与周边道路。建筑的距离.4 各类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的衔接。5。项目内部及周边控制点高程。6,标准横断面管线布置、第七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管线综合方案的资料应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 2。管线综合方案,十份 及电子版。3。城乡规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管线综合方案后、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供水,电力,燃气.排水.通信 有线电视,消防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参加联合审查会议的单位应提出明确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管线综合方案,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线综合方案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第十条,参加联合审查的单位如对已批准的管线综合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应出具修改依据及相关说明 由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方案建设 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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