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要场所电梯安装远程监测装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单位,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发展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重要场所电梯安装远程监测装置.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应满足的条件,一 监测装置制造单位应具有技术支撑和项目推广能力,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二,监测装置能够记录并储存电梯运行过程中的故障信息,可通过互联网对电梯进行远程监测。并能把电梯故障信息自动通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传输到市质监局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 三,监测装置应在不影响电梯原有控制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适用于各种不同厂家型号的电梯,二,安装远程监测装置的范围。一,重要场所电梯应率先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并按要求与市质监局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联网,重要场所主要包括 学校,幼儿园 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公园 党政办公区.星级酒店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二.使用单位对使用年限已满12年的电梯.应比照重要场所电梯及时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做到适时监测,三。新安装电梯,包括住宅电梯.建设单位应与电梯制造单位,或受其委托有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签订销售及施工合同,明确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需求。并积极配合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营单位、开展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安装和调试工作,四 到。十二五.末.其他在用电梯全部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三。远程监测装置的安装验收。一,电梯安装 或改造,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局,同时递交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书面材料,二,远程监测装置安装项目的验收.由市质监局审核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电梯使用单位在向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同时提供电梯远程监测装置联网验收合格报告,四。有关责任单位应把电梯安装使用远程监测装置纳入楼房竣工总体验收 四,有关要求.一、市质监局负责监督实施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安装和使用、通过公开招标落实电梯远程监测装置产品和远程监测系统运营单位 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引导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二、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安装后.使用单位要按照监测装置的使用说明和要求,严格管理。精心使用 确保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及时记录和报送电梯运行状况信息,要明确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的各自责任、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确认 确保维保工作及时到位.三。电梯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信息应用。认真分析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接到报警信息后 要及时赶到现场,快速。安全地排除电梯故障,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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