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 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 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这是实施 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 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 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 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 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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