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调试5。1、一般规定5 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 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 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 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 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 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 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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