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调试5 1,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 应编制调试方案.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2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1、4、系统调试结束后 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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