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1、一般规定5.1。1。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1,2,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5 1、3,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 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1 4.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 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 2,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 体积 时 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 当LOC小于7,5 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5,1。5 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 5,1 6 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1。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1。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2、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 5、1,10。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 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5,1.1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2.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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