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自动灭火系统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4,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5.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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