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 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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