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