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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