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第四十五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