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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