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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