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 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 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第三十三条。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 可每年复核一次 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 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 农村按季复核。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 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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