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 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 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 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 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 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地,市 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 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 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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