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 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 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 分局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地、市 级税务局 分局 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 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 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 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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