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 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 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 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 违法乱纪,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