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