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 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 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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