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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