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 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 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 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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