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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