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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