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 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第三十三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 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 开展合作研究、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四 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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