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 改建、扩建校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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