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 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 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 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 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 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