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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