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 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企业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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