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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