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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