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 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 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 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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