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