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 继承.三、委托 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 出生 生存、死亡 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 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 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 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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