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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