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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