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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