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 管理费。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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