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 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 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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