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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殡葬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 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 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 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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