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 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