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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集体合同一经生效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体合同终止,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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