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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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